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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兄妹”结了婚该怎么办?

(一)成年子女是否有权向父母要教育费?

问:吴梅系彭某、吴某的婚生子女。1989年11月,经当地某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彭某和吴某自愿离婚,吴梅随彭某共同生活,吴某每月负责吴梅抚育费。后来因吴梅就读于某中学,其生活和教育费用发生困难,吴梅曾诉之法院,双方达成协议,吴某增加抚养费至吴梅高中毕业。2008年8月,吴梅被某大学录取就读,而吴梅的母亲也因所在企业经营不善,致使吴梅的生活、学习没有保障。为此,吴梅再次要求吴某支付其四年大学期间的抚养费每月人民币400元,每年教育费人民币4750元、学杂费800元。而此时,吴梅已经成年。问:吴梅还有权向父母要教育费吗?

答:不可以,吴梅已经成年,且身体健康,具有劳动能力,不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已无权再向其父索取抚养费。理由如下: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2001年12月27日生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明确指出,“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丧失或者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1条中所称“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吴梅收到录取通知书时已经成年,并且身体健康,具有劳动能力,具备了独立生活的能力与条件,故吴梅显然已不属于不能独立生活子女,已无权再向其父索取抚养费。

 

(二)不明真相的“表兄妹”结了婚该怎么办?

问:高红从小被亲生父母遗弃,由养父母把她抚养成人。2006年,经人介绍和赵进建立了恋爱关系。2008年2月双方领取了结婚证,由于工作等方面的原因,他们一直没有举行结婚仪式,也没有共同生活。至2008年6月,赵进的姨妈从外地回乡探亲时发现高红竟然是她遗弃的女儿,她和赵进是姨表兄弟关系,赵进的父母和姨妈都为这种亲上加亲的巧合感到兴奋不已。虽然高红和赵进都知道近亲结婚的危害,但由于他们恋爱时间较长,感情比较深厚,双方都感到难舍难分,谁也不愿提出分手。现在赵进的父母和姨妈多次催促他们尽快举行结婚仪式。高红对现在的处境和将来的生活感到很迷惘。问:虽然存在特殊情况,但是他们已经领取了结婚证,是否已经属于法律规定的合法夫妻?

答:高红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不受法律保护。理由如下:

高红和赵进应当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我国婚姻法第7条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据此,高红和赵进的关系属于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的情形。他们的结婚证是在有关部门不知道、也无法知道他们有亲属关系的情况下办理的。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姻无效。第12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上述规定,高红和赵进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从办理结婚登记之日就没有法律效力,他们之间不具有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基于上述法律规定和他们现在的实际情况,高红要冷静地面对客观现实,向有关部门说明情况,申请解除婚姻关系。

 

(三)解除婚约要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吗

问:田华于2005年11月经人介绍与张青相识,双方家长按照地方风俗给他们订了婚约,同年12月,张青家人向田华家下了彩礼现金8888元,其它礼品若干。2007年6月,张青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刑1年零六个月。2007年8月,田华外出打工时与何某相恋,后田家托人带上张青订婚时给的8888元彩礼和其它物品到张青家要求解除婚约,张青的父母说做不了儿子的主,要等张青出狱后再说。2008年底,张青刑满出狱,得知田华要与之解除婚约的情况后非常恼火,多次到田家纠缠,并说自己在狱中学过法律,婚姻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一经订立就受到法律保护,双方必须遵守,否则依据法律规定,田家要赔偿他5万元的经济损失。问:婚约是受法律保护吗?解除婚约真的要赔偿对方经济损失吗?

答:婚约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解除婚约一般情况应当返还聘礼。理由如下:

首先,我国没有对婚约实施保护的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订立,可以自由解除;如果订立后一方要求解除,只要向对方作了意思表示即可,无须征得对方的同意。

其次,张青以《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来解释婚约的法律效力,是完全错误的。依据《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婚姻关系是基于自然人的身份关系而产生的,由此而产生的身份关系的纠纷,显然不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适用《婚姻法》、《继承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有关身份关系方面的法律的相关规定。

最后,对于婚约关系解除时有关双方馈赠聘礼的处理,一般参照《合同法》有关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进行处理。所谓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是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赠与行为,在当事人约定的条件不成就时,仍保持原有效力,条件成就时,其效力就消灭,赠与行为失去效力。赠送彩礼的行为,实际上是预想将来婚约能够得到履行。婚约的解除是所附的条件,如果条件不成就(婚约未解除),那么赠与行为继续有效,彩礼归受赠人所有;如果条件成就(婚约解除),赠与行为失去效力,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赠与财产应当恢复到订立婚约前的状态,彩礼应当返还给赠与人。

综上所述,张青可以要求田华返还聘礼,但无权以解除婚约为由要求田华赔偿损失。

 

(四)亲属可否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问:2008年11月,19岁的向芳与刘祥相识,为达到与刘祥提前结婚的目的,向芳伪造了身份证件,将自己的年龄改大,并于2008年12月20日与刘祥办理了结婚手续。婚后的第三天,双方因琐事发生争吵,向芳被刘祥殴打致重伤。刘祥怕被追究责任,随即潜逃。向芳的家人见状十分气愤,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向芳与刘祥的婚姻。问:向芳的家人可否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答:向芳的家人可以申请宣告她的婚姻无效,理由如下:

依据我国《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未到法定结婚年龄,婚姻无效。向芳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只有19周岁,不满20周岁,未到法定结婚年龄,故向芳与刘祥的婚姻属无效婚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7条的规定,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是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条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本案中,上述向芳的近亲属都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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