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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岗后发生事故算不算工伤

(一)在工作期间遭受第三人侵害的,是否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问:张某是某汽车维修厂的维修工人,2008年4月5日,张某正在为王某修车,在修车过程中受到一些不明身份的人的殴打。张某随后被送往医院,请问张某是否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答:张某工作时间受的伤应当被认定为工伤。理由如下: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三项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同时张某又不具备《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因此,应当将张某受的伤认定为工伤。

 

(二)保姆在雇主家擦玻璃时摔伤了腰,是否认定工伤?

问:2007年6月,李某通过中介公司介绍招用张某为保姆,张某平时均居住在李某家,负责李某的日常家庭事务。2007年8月,保姆张某在擦玻璃时不小心从凳子上摔到地上,摔伤了腰。张某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

答:保姆张某工作时意外受伤在本案中不应当认定为工伤。理由如下:

保姆工作时意外受伤是否属于工伤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保姆是受家政服务公司委派从事工作的,工作中受伤属于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该工伤建立的前提是保姆张某与家政服务公司是劳动关系。如果是经中介机构介绍或自行与雇主建立雇佣关系的,工作中受伤则不属于工伤,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能成立工伤的前提是张某和李某只是雇佣关系,不是劳动关系,而工伤者享受工伤保险是我国《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之一,没有劳动关系当然谈不上工伤问题。

保姆在工作时意外受伤可以要求雇主给予赔偿,即雇主对保姆的人身损害按公平原则给予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雇员的人身权利保险给予了明确的解答: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雇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三)串岗后发生事故算不算工伤

问:吴某原是某仪表有限公司的招聘工人,在该公司整表车间检油表岗位工作,实际拿的是计件工资。今年2月28日,吴某在上班时,见同车间班组的铆上盖岗位人手紧张,影响到自己岗位的流程操作,遂前去帮忙,在帮忙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右手被机器压伤致残。公司认为,吴某是公司的招用工人,在整表车间检油表岗位工作,事发当天,吴某未经公司和车间管理人员的指派和许可,擅自到铆上盖岗位开机操作导致受伤。因其受伤并非在本职岗位上,又未经公司临时指派,故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吴某认为,出事故前,他曾和其他工人多次到铆盖岗位帮忙,公司并没制止,他的工作应属正常的工作范围,应认定为工伤。那么吴某的伤究竟属不属于工伤呢?

答:应当认定为工伤。理由如下:

吴某虽然不是在本岗位工作时受伤,但协助其他岗位仍然属于工作原因,符合工伤认定的三个基本要素,即在工作时间、工作区域和因工作原因致伤,同时也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的排除工伤认定的情形,因此应当认定为工伤。

 

(四)上班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算不算工伤

问:秦某是东莞市某五金制品厂的工人,2008年元旦后的第一天(1月4日)早上7点50分,秦某像往常一样,照例骑着自行车行驶在上班的路上。路过一个丁字路口时,突然秦某与一个横冲过来的小型客车相撞,这起交通事故造成了秦某右小腿粉碎性骨折,而肇事的小型客车司机在交警赶到之前却弃车逃逸。秦某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

答:应当认定为工伤。理由如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本案中秦某已经同时具备了“上下班途中”和“机动车事故伤害”两个要件,因此应该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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