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安全生产月,安全挂图,安全小手册,安全扑克牌,安全宣传单,安全折页,安全音像制品,安全宣传挂图,安全生产挂图,安全月礼品,安全宣教用品,应急救援,急救包
首页 >>安全监管总局令 >> 安全评价与检测检验机构规范从业五条规定(试行)

安全评价与检测检验机构规范从业五条规定(试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71号

《安全评价与检测检验机构规范从业五条规定(试行)》已经2015年1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杨栋梁

2015年2 月2日

安全评价与检测检验机构规范从业五条规定(试行)

一、必须按规定注册独立法人单位,严格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工作,对出具的报告负法律责任,严禁租借资质证书、非法挂靠、转包服务项目。

二、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公平竞争,严禁假借、冒用他人名义要求服务对象接受有偿服务。

三、必须做到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在网上公开评价报告、检测项目等有关信息,严禁出具虚假或漏项、缺项报告。

四、必须严格执行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严禁出租资格证书、在报告上冒用他人签名。

五、必须保障专业技术服务和报告质量,严禁应到而不到现场开展技术服务、抄袭他人成果。

违反上述规定,依法依规从严处理。

    上一篇:NULL
    下一篇:NULL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相关文章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普法资讯 -  网站首页 -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   电话:13510194820    传真:    邮箱:1362241340@qq.com
Copyright © 2013-2024中国安全挂图中心.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3072992号-1技术支持:乐道网络科技 鸣谢:CLTPHP cms 
 
< a href=' '>在线客服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