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层气地面开采安全规程(试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6号
《煤层气地面开采安全规程(试行)》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 骆琳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煤层气地面开采安全规程(试行)
(2012年2月2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6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煤层气地面开采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煤层气地面开采及有关设计、钻井、固井、测井、压裂、排采、集输、压缩等活动的安全生产,适用本规程。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煤矿井下瓦斯抽采和低浓度瓦斯输送安全另行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以及承包单位(以下统称煤层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