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安全生产月,安全挂图,安全小手册,安全扑克牌,安全宣传单,安全折页,安全音像制品,安全宣传挂图,安全生产挂图,安全月礼品,安全宣教用品,应急救援,急救包
首页 >>法律法规 >> 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一)《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三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三十四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5、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上一篇:NULL
    下一篇:NULL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相关文章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普法资讯 -  网站首页 -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   电话:13510194820    传真:    邮箱:1362241340@qq.com
Copyright © 2013-2022中国安全挂图中心.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3072992号-1技术支持:乐道网络科技 鸣谢:CLTPHP cms 
 
< a href=' '>在线客服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