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的继承权不能被剥夺
(一)《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五条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二)《刑法》
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三)《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第三条严禁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虐待等犯罪行为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四)《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七条由兄、姊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姊有扶养的义务。
(五)《婚姻法》
第二十九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扶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六)《继承法》
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九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三、律师在线
本期主持律师:董 书 君
(一)未成年人的继承权不能被剥夺
问:小玲年龄仅9岁,其父吴某在一次交通意外中死亡。这一突发事件打乱了其家庭的正常生活。吴某夫妇共有三室一厅房产一处,吴某因近些年做生意收入颇丰,留有一笔可观的存款和轿车一辆。对于财产的分割,小玲的母亲与其祖父母发生争执。由于小玲的祖父母一直嫌弃小玲是一女孩,对她漠不关心,财产分割时准备不考虑小玲的份额。小玲母亲据理力争,但对方依然不妥协。请问:小玲有权继承其父亲的遗产呢?
答:依照我国《继承法》第10条、第12条的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后,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同等的继承权。不仅如此,《继承法》还做了许多保护未成年人继承权的特殊规定,即当未成年人的父母先于未成年人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死亡时,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死亡时,未成年人可以代替其已死亡的父母的位置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本案中,小玲不仅有权继承其父遗产,若干年后还可以代替其父继承其祖父母的遗产。再如,《继承法》第19条规定,被继承人立遗嘱时不能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据此,如果被继承人立遗嘱时取消了无独立生活能力的未成年人的继承权,所立遗嘱即为无效,被剥夺继承权的未成年人有权按照《继承法》的规定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
法律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关怀。未成年人与成年人一样,拥有同等的民事权利能力,他们的财产权利理应得到尊重。未成年人不仅依法享有继承权,而且还受到特殊保护。在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受到侵害时,可以由他的法定代理人向侵权人提出要求,也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另外,一些思想陈旧、重男轻女、无视未成年人财产权利的人应转变观念、增强法律意识,平等对待未成年人应有的权利。
(二)收买儿童构成犯罪
问:冯某兄弟两个,弟弟结婚后生育一个女孩。冯某的妻子在生产时去世,女儿在两岁时也患病夭折。冯某认为,自己家不能从此就断了香火,因此托人以人民币5000元买来一个一岁的孩子,取名叫天宝。半年后案发,公安机关以收买被拐卖儿童罪逮捕了冯某。冯某感觉很委屈,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请问:收买儿童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呢?
答:《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3条明确指出:“严禁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虐待等犯罪行为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我国《刑法》第241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也意味着我国修改后的《刑法》正式将买卖被拐卖儿童的行为界定为犯罪行为。收买被拐卖儿童的行为不仅被拐卖的儿童及家庭带来不幸与灾难,更重要的是破坏了社会的安定,纵容了犯罪行为,因此严惩收买者的行为是阻却这类犯罪的最重要的防线。1991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中,将此类行为规定为一个新罪名,并制定了相应的处罚手段。
本案中的冯某因受传宗接代的思想影响,收买天宝作为儿子。这一行为,完全符合刑法中关于收买人口犯罪的特征,其行为已构成收买人口罪,触犯了我国《刑法》,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考虑到收买人的收买动机很复杂,所以我国《刑法》第214条还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冯某收买1岁的婴儿天宝,已经触犯上述规定,因此构成收买被拐卖儿童罪。
(三)小林有无抚养大姐的义务?
问:小林姐弟二人,从小父母死亡。大姐一手带大了弟弟。为了让弟弟接受良好的教育,姐姐省吃俭用。直到30岁,姐姐才出嫁。以后弟弟考取了大学,毕业后留在了城里。由于严重的营养不良,姐姐的身体一直很虚弱。小林的姐夫亦因家族遗传疾病早早离开了姐姐。小林的姐姐因伤心过度,双目失明。小林工作后,一直给姐姐寄钱。但小林结婚后,其妻认为小林寄钱的行为影响了家庭生活,为稳定家庭,小林不再给姐姐寄钱。请问:小林的姐姐可以要求弟弟承担对自己的扶养义务吗?
答:小林的姐姐可以要求弟弟承担相应的扶养义务。扶养是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在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互相照料。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7条规定:“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婚姻法》规定,除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外,在一定情况下,祖孙之间、兄弟姐妹之间亦会发生法律上的关系。我国《婚姻法》第29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扶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上述规定说明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不是无条件的,而是有条件的:其一,弟、妹要有负担能力。其二,弟、妹需须由兄、姐抚养成人。其三,兄、姐需要丧失劳动能力、孤独无依。从本案看,小林很小父母双亡,是大姐主动担起抚养小林的责任。小林完成大学学业与姐姐的付出有密切关系。目前,小林的大姐丧失劳动能力、孤独无依,陷入生活困境,需要弟弟小林帮助,小林应承担扶养大姐的责任,小林的这种责任并不仅仅是道德上的,更是我国法律的要求。因此小林承担对大姐扶养的责任于情于理于法都是应当的。